法院认为,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虽是练某酒后对蒋某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案件具有一定偶然性,但该错误认识是因练某自愿大量饮酒致醉酒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蒋某在他人企图进入自己房间并与其发生冲突情况下,有为保护其自身及财产安全实行防卫的权利,即使与练某有肢体冲突仍是其维护法益的合法行为。练某作案时虽不排除也有保护自身权益的主观目的,但该认识是建立在他醉酒失当行为基础上所产生的错误,是因他自陷行为所导致,与蒋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蒋某对该案不承担责任。练某先因借酒闹事而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并将保安打伤,又因走错楼层将蒋某殴打致伤后死亡,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鉴于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练某的亲属代他赔偿,并得到谅解,可视为练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