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妈虐女针扎胸部
终审:二审改判2年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在案发时虽然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但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判4年6个月。袁某随后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袁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鉴于本案是家庭悲剧,袁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易急躁、冲动的精神障碍,对有缺陷的女儿采取体罚的方式进行管教。袁某主观恶性并非十分恶劣,其罪行并非十分严重;另考虑到袁某家中还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原判量刑偏重,二审遂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