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遭同事毒杀
万海成将蔡某拉抱至车后座上,驾驶蔡某的汽车从华诚首府小区西门驶出,沿乡间小路行驶至中宁县南滨河路无人处将车停下弃之,独自乘公交车回到中宁县石空信用社上班。十几分钟后,万海成又乘公交车返回弃车现场,见蔡某已无生命迹象,欲将车辆驶向黄河毁尸灭迹,但因汽车底盘驮在河沿上被搁浅。万海成将蔡某的尸体从车内拉出,随同手机、车牌、脚踏垫抛入黄河,并将蔡某汽车后备箱内存放的油料取出,泼洒在车上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2014年4月30日,万海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蔡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中宁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中宁县人社局于2014年7月8日向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送达工伤认定限期补正资料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19日对蔡某受伤害事实进行了调查。因此案涉及刑事案件,中宁县人社局将该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蔡某身亡后,万海成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已向蔡某家属赔偿73万元,蔡某生前所在单位向蔡某家属赔偿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