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术后腿短2厘米
10多天后,王某某经检查“切口愈合佳、局部肿胀减轻”而出院。但是之后,王某某一直感觉到腿疼、脚趾麻木,而且行走比较困难。直到去年4月30日,王某某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左髋关节内收、屈曲、外展均受限。
王某某认为,导致自己目前的情况,巢湖医院应负责。为此,他将巢湖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巢湖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经合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左下肢缩短2厘米,左髋关节外展部分受限。该结果与巢湖医院的手术不到位、王某某自身骨折的特殊性、骨折复位不到位,以及王某某既往有腰椎手术史等因素有关。经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