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保管金去向不明疑被侵吞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2010年小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明确指出,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相当于每吨70元/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库点。
该预案同时强调,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对已经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2011年,财政部将中储粮在河南等地储粮保管费提高到每市斤4.3分/年(相当于每吨/86元/年)。
从上述文件不难看出,尽管中储粮光武分库拖欠金硕公司仓储费,国家却没有少付过中储粮一分钱。
据了解,新野县金硕粮油有限公司与中储粮光武分库之间签订最初签订的合同标题上明明白白的写着《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但中储粮光武分库通过法院判决将该合同性质认定为“保管合同”。
“抛开合同的性质不谈,仅就金硕公司粮库储存的16291吨小麦而言,中储粮每年就可以从国家财政套取差额资金五六十万元,7年间中储粮光武分库仅利用金硕公司一家企业就套取国家粮食保管费总额达450多万元。”张春庆说。
张春庆告诉记者,据他了解,新野向新粮油公司、博达粮油公司和他的金硕粮油公司替中储粮光武分库储存粮食4万吨,7年间中储粮光武分库借此套取中央财政拔付储粮专项资金上千万元。在新野类似向新、博达和金硕这样替中储粮储存粮食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还有7家,据此推算,中储粮光武分库利用上述粮油公司代储粮食7年间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可达5000万元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