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以往,2011年11月份,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
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欣泰电气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后续证监会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证监会认定其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并于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深交所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因公司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即一旦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启动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2016年9月6日起,欣泰电气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暂停上市,深交所于2017年6月23日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此前起诉证监会已败诉
实际上,欣泰电气起诉监管机构已经是第二次败诉了。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处罚。一怒之下,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欣泰电气,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在证监会领导下,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对于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全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