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来为案件做审判
那么,富商的妻子为什么会那么坚决地拒绝这份生日礼物呢?
妻子搬出的理由让人有些瞠目结舌,她说:“我丈夫有十余年的精神病史,在购买游艇时,他正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与你们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听完妻子的这番话,游艇公司也很怀疑,认为这该不会是夫妻俩意见不统一,不想买游艇,从而编出来的一个理由吧。
最后,富商妻子将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合同无效,要求撤销。
那么,一个主导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富商,有可能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吗?是否有证据证明在购买游艇期间,富商正处于发病期,影响其对签订合同内容的实质辨认和控制,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呢?
在这个官司里,就需要用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013年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一大亮点,就是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意见被专业鉴定人左右,又设计了“专家辅助人”的角色来进行平衡。专家辅助人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而法官则居中听证。这样一来,一些专业性问题就不再难懂,去伪存真后,法律事实也可以得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