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何小姐的质疑,负责此案的博鳌派出所民警王警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许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但由于许先生所偷拍的照片并未拍到何小姐的脸,也不是裸照,并且只发在了一个有128人的朋友圈内,并未再通过其他渠道传播,因此警方认为许先生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所以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我们所作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也通过了琼海市公安局法制室审核。”王警官说,那位“华总”所作的“威胁之语”也只是一时情绪上来所说的气话,并未付诸行动,也没有反复纠缠何小姐,所以警方也无法对其采取措施。
王警官表示,许先生已现场缴清500元罚款,派出所民警也对其进行了教育,并要求他删除、不再传播偷拍何小姐的照片。至于何小姐反映的笔录时间太长的问题,王警官表示,笔录时间在24小时内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除了对何小姐等三人进行询问笔录外,派出所民警也到现场去询问了5、6名旁证,取证需要时间,也请何小姐体谅包涵。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也咨询了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的李君律师。李君表示,许先生的行为的确属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他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情节轻微还是严重,公安机关有自由量裁权,博鳌派出所作出的这一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但如果受害者何小姐对警方的处罚决定不满,可以向博鳌派出所的上级部门反映,或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
5月2日下午,周小姐告诉记者,经过协商,许先生同意书面向何小姐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