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老人无书写遗嘱能力
保姆诉求被驳回,还要担5万诉讼费
那么李姨提供的陆老伯的书面遗赠是否有效?一审认为,结合陆老伯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陆老伯在2008年4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陆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姨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李姨无任何相反证据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鉴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测试量表显示,陆老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同时显示其具有抄写能力,故陆老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陆老伯抄写的合理怀疑。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起官司所需的一审和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5.6万余元,李姨被判承担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