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光脚开车出事故并非这一起
2015年5月29日下午,沪蓉高速路万州段,当时下着小雨。驾驶员小张驾车在下道匝道口发生单车事故,车与护栏发生碰撞,180度调头停在路边,车头严重受损。
事发后,执法人员对他穿拖鞋驾车,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罚款200元,记2分。
今年2月4日下午1点,江北区复盛镇渝江大道,一辆渝D牌照的汽车转弯,撞上正在施工的人行道路沿。碰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停车,而是把车向后倒了一下,继续往前开,后因右前轮胎爆裂、水箱被撞漏,被迫停了下来。
男子赤膊光脚从车上下来,引起执勤的交巡警注意。民警检查发现,驾驶室位置仅放了一双凉拖鞋,交巡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
纵深 “赤脚驾驶”多以“妨碍安全驾驶”进行处罚
多名执法人员表示,“赤脚开车”在夏季执法过程中并不少见,很多驾驶员喜欢打拖鞋与凉鞋的擦边球,明明脚上穿的是有后跟的凉鞋,但往往把凉鞋当拖鞋穿。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光脚、穿拖鞋、穿高跟鞋等情形和处罚没有做具体规定。
据执法人员介绍,我市现行的交通法规细则中,对赤脚驾驶的处罚等没有明文规定,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多以教育批评为主,处罚则参照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
执法人员提醒驾驶员朋友,在交通道路行车期间,一定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光脚或穿拖鞋开车,不得在开车过程中接打手机或吸烟等,更不得边开车边观看车载视频。
记者查询发现,云南省对于穿拖鞋或光脚开车,有明确细化的处罚措施,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于穿拖鞋或光脚开车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00至150元,记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