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交锋:计息方式该如何提示?
在法庭上,李晓东的代理律师逐一指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是银行将计息规则拆分。“计息规则出现在两个条款中,一个说的是免息期和利率,一个条款说的是计息基数。”律师表示,普通人很难把两个条款联系起来去理解计息规则。其次,银行提供信用卡领用格式合同,应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尽到对对方的提醒义务,尤其是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代理人拿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37条规定表示,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应该有一项“重要提示”,以醒目方式列示包括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等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质疑:“在办卡过程中,银行并未向李晓东对重要条款进行提示性说明,也未在合约中用显著方式提示注意。而且领用合约上的‘重要提示’是什么呢?是申请人年龄限制、申请应提供的资料、免年费条件和网址电话等。对于计息方式这一关乎持卡人重大利益的事却没有写入重要提示。”
银行代理人反驳说,监督办理办法第37条的本意是对重要内容要有明确标识,加重提示。李晓东签署的领用条款中,关于未按时全额偿还要支付全额利息这一条已经加重提示,尽到了提醒义务。至于计息利率是行业普遍规则,不需要特别加重。
银行代理人说,作为一个成年人,李晓东在领用合约上抄写上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这样一段话,就说明他已经阅读并理解了领用协议的内容。
李晓东的律师说,领用合约的细则在背面,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在申领时无法仔细阅读。也没有一式两份的附件,持卡人对权利义务内容无法明确。
银行一方则不以为然:“无法阅读是不成立的,我们官网上有领用协议的版本,在现场也可以拿一份空白的合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回来签署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