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担责7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只犬的追跑确对原告晨练造成干扰,与她摔倒致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未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看到两犬追跑,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而原告并未妥善处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毕某的过错责任为70%。经司法鉴定,原告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结合查明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外伤参与度为30%。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两只犬的管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毕某赔偿原告33万余元。
判决后,徐女士和毕某均提出上诉。徐女士要求毕某、杨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135万余元。毕某也要求改判,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