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还显示,敲诈所得赃款,由孔照福按不同比例分给葛军其和其他跟随他的抓捕人员。其中给葛军其30%,后者将其一半分给性工作者。
孔照福的辩护律师辩称,孔照福是为了完成罚款任务,殴打受害人不是为了抢劫,只是执法中的过错及不当。但一审法院对其辩护意见并没有采纳。
法院认为:孔照福、葛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孔照福伙同高占辰、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高占辰、康书明、郭湘平及刘小某、刘某、赵某、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公民财物,均已构成敲诈罪。
法院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孔照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同案犯葛军其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
四名辅警中,高占辰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获刑三年九个月,王明因犯抢劫罪获刑两年11个月,康书明、郭湘平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11个月、10个月。他们也均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刘小某等四名性工作者亦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