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安某均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款一事不知情,但二人同意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某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周某曾供述,在得知贾某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立即叫停,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仍同意发放,作为公司负责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安某曾供述承认,安东石油给其子解决北京户口是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落户北京的方式就是安东石油以招聘应届毕业生之名办理相关手续。安某之子实际没有入职,属于非法骗取北京落户指标。因此,安某的行为属于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市高院驳回周某二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