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无偿帮工 两受益人担责
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始因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员工结婚而将其待售新车使用于内部员工的福利,并进行营销宣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左方系由王先生所邀请,但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明确拒绝,应认定为许可同意。因此,左方为无偿提供帮助汽车销售公司驾驶。左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另外,中江县法院还表示,由于事故发生在送婚礼参加人返回中江途中这一特殊时间、地点,王先生在这一驾车行为中受益较大。因此,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王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无偿帮工的左方由刑罚处罚,不再承担民事赔偿。
经统计,本次事故一共造成68万余元经济损失。除交强险114300元赔偿外,被判需承担责任的两个民事主体中,王先生需赔偿将近17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则需赔偿近40万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汽车销售公司现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