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高雁下公交车其中一个站点没有任何缓冲措施,引起乘客下车的不便,有一名老人下公交被撞成植物人,当时老人直接下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到两秒钟就被迎面而来的电动车撞倒,家属认为是公交车的过失,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全额赔偿其医药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呢?
下公交被撞成植物人
2013年,邹高雁下公交车后横穿非机动车道时被电动车撞倒,成为植物人。由于出事站点的公交下客区没有任何缓冲措施,老人直接下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此,邹高雁家属认为公交公司站点设置不合理,应负有主要责任,要求全额赔偿邹的医疗费用。
2014年,他们将常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定,被告让原告在豁口处下车只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2016年3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邹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