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公交被撞成植物人
下车后两秒遭后方电动车撞击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3年7月7日上午7点26分,在新北区通江路凤凰大酒店门口公交站台处,乘坐33路公交车的邹高雁在后门下车,由西向东穿过非机动车道时,遇到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沿通江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被该电动车撞倒。
经交警部门调查,邹高雁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上横穿马路,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马某某在行经公交站台时则疏于观察。
交警部门认定,邹高雁和马某某共同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应分别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记者从邹高雁所乘公交车的监控视频看到,当天早晨7点26分38秒时,邹高雁下车后即往车头方面走去,26分40秒时被身后一辆飞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
上述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通江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有交通护栏分隔,事发公交站台处的隔离护栏有一豁口,用于公交车下客。
邹高雁亲属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片佐证了这一点。护栏的存在,使得公交车无法靠到路边下客,乘客下车后必须立即横穿过非机动车道,才能到达路边的人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