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爆诈骗大案
记者第一时间向中行做进一步了解。中行称,“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并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即此笔资金不存在对应的质押担保业务,在我行尚未为尚联达公司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并未建立相应的业务关系,故此笔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对于中行的这种说法,李明并不认可。其同时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当发现490万被诈骗,他积极向中行多位员工核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我当时还联系了吴科长(现中行惠州分行风控条线副行长),他说这个账户理论上不能做结算,但偶尔做一下也没多大关系。”
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