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指出,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根据该《办法》,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包括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等。